从法治行政走向良好行政
3月下旬,由新一届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的新版《国务院工作规则》公开发布,对国务院组成人员职责和国务院职能、行政权力等作出一系列规范,涉及国务院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行政决策程序、政务公开、监督制度、会议制度、公文审批、工作纪律、廉政和作风建设等。
新版工作规则是政府的自我约束规定。政府工作一靠规范,二靠自律。政府要严格遵守外部的授权和控权规范,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而在法律规范以外,政府还应当确立自律性的内部规则,自律规则既是对依法行政的细化,也是在此基础上的更高要求。
政府自律规则,着重解决外部规范不能解决的问题,例如政府内部组成、人员与职责分工、办事流程等;应当将政府行政的纪律和廉政规定、道德要求具体化,例如何种行为符合忠诚、正直、勤勉、高效等公务价值准则,以及如何规定相关的纪律责任和处分程序等等。
当代行政法治的一大进步,是将自律性的行为规范引入行政体制。例如英国有针对行政组织及部长、公务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特定行为的“良好行政规范”,尽管只是建议性的,但一旦与司法审查等强劲的监督机制相结合,就具有极大的强制性。而香港、新加坡等地的公务员守则,也详尽到公务住房、公务宴请、礼金往来、差旅标准等具体事项。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行政体制内部规则不尽完善、实施不力,难以彻底解决人浮于事、效率过低等弊端。因为再具体的法律条款也无法对个体公务员的职责内容作出规定,无法厘清每个政府机构及行政岗位的具体权力边界,这就需要内部规则。例如,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内部规则就必须明确到具体的“岗位”或“人”,并向社会公开。就此而言,服务型政府之所以是一个尚未实现的目标,正是因为缺乏细节规范的政府行政,以致难免越权、滥权的危险。
内部自律规则能否具有实效,关键在于以何种方式作出规定,以及规定了何种内容。它应广为公开,越具体越好,既有统一标准,又有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别规则。内部规则虽然是以政府事务为规范对象,是政府的自我约束,但不等于将这些事务“内部消化”。内部规则同样涉及外部效力,涉及对政府工作的外部评价、监督和责任追究,在依法行政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政府责任必须与之适应。
因此,与外部法律规范不同的是,政府内部规则应当满足社会大众对依法行政更细致的关切,例如规定更高标准的道德准则、更具体可行的责任规范。而且,由于依法行政的核心和保障是程序法治,内部规则为行政程序法治提供更精细的内涵,例如规定更具体明确的组织体制、职责分工、办事流程、行政公开等等。更重要的是,内部规则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198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个《国务院工作规则》。依法行政不断深化的压力,使国务院制定工作规则的传统延续至今,与外部规范的体系化建设同时行进。我国行政法律规范总体上较为粗线条,而国务院发布的工作规则,将政府法治的实现方式、法治的价值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如此,才能使法治行政更为丰满,并促使其真正走向良好行政。(作者: 张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