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由于物价上涨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我区现行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明显偏低。为缓减物价上涨对遗属生活的影响,经研究,对现行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给:
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按25%发给;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按2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以上标准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按上述办法计算的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费低于内人险字(1996)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下发后,遗属原享受的各种补贴停止执行。
四、遗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渠道支付。
六、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