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借出款项离婚后追回获法院支持
一男子婚前频频向女友借钱,双方结婚同居至离婚后,女方向男方讨回原借出的款项,男方却以钱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生活的需要所借,从而拒绝了女方对借出款项的追讨。2013年5月14日上午,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经对该案审理后,作出了由男方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给女方的判决。
2011年4月,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城区新建东路的李XX,与该城区南新东路的宋XX相识后结为好友,5月两人则从好友发展成为恋爱,9月19日双方便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在两人恋爱的5至8月间,男方李XX频频向女方宋XX借钱,在共借得了80000元之后,宋XX于是叫李XX给自已写了一张欠条,李XX则在欠条上许诺于8月底前将所借得的款项一次性还清。由于双方在结婚同居生活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11月,双方由此便开始分居生活,互不来往,2012年3月6日,案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离婚时,双方对上述债务未进行处理。
由此在双方离婚后,女方宋XX则催促男方李XX偿还原所借得的款项,李XX却认为,其所借的款项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借得来的钱都是用在家庭生活上,从而拒绝了给宋XX偿还款项,宋XX在多次追款均无果之下,于2013年2月27日遂将李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XX给其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和逾期利息。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审阅案卷材料,并通过开庭质证认证后认为,原告宋XX请求被告李XX偿还借款有欠条为凭,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则应予支持,其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可从2011年9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被告李XX辩称其写的欠条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与其出具欠条的落款时间不相符,并称所借得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则对其不予采信。
最后,承办法官根据案件事实,遂依法作出了判决,即:由被告李XX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给原告宋XX,同时支付从2011年9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6.1%计给原告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