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卖假“福矛”酒领刑 酒厂获赔19万元
近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福矛”商标权侵害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陈祯发、柯伟国分别向原告福建省建瓯黄华山酿酒有限公司赔偿15万元和4万元。
2012年1月至3月,被告人陈祯发从柯伟国经营的店铺内,以每件300元的价格购得120件假冒53度福矛窖酒,并以每件1710元的价格卖给某公司85件。3月5日,陈祯发在销售送货途中被警方抓获。
2012年7月30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祯发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原告福建省建瓯黄华山酿酒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人陈祯发、柯伟国假冒原告的注册商标,销售假冒53度福矛窖酒,影响了公司产品的信誉和销量。2012年12月,原告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的“福矛”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祯发、柯伟国共同协商销售假冒53度福矛窖酒的侵权行为,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该商标的声誉,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两名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和责任,该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