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注册地址 1、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报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2、原发证机关的变更证明件。(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以下资料:1、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报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2、拟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任命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3、拟变更法人代表的个人简历及有关复印件(简历包括性别、职称、职务、身份号码、文化程度、任职时间、从事制剂管理年限等)。说明:以上材料除图纸外,统一使用A4纸打印,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上报。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事流程 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医疗机构类型等登记事项的,应在原发证核准变更后30日内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办证大厅受理—药品安全监管处形式审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核—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