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获得双倍工资赔偿
张女士2000年1月1日入职A电信公司,合同期限到201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A公司与张女士签订了劳动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但是,在2013年7月15日A公司突然解雇张女士。张女士于是提起劳动仲裁1、要求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15日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要求支付违法解雇的双倍赔偿28个月的工资。
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可知,张女士到2010年1月2日已经工作满十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2010年1月2日起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计算11个月,那么应计算到2010年12月2日。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张女士的双倍工资请求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至于违法解雇的双倍赔偿得到了仲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