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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以上所列《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在网上下载,也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领;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办事流程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责任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电话:(0791)6350215 传真:(0791)635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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