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通行问题起争议 互殴致人伤赔钱获刑
?街道狭窄,不能同时容纳两人通行,不好好商量,而选择互殴解决问题。结果,一人将另外一人打成轻伤,不但要赔4万元,还要面临刑事风险,真是得不偿失。7月25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付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2月14日18时许,在南乐县元村镇后什固村东侧南北街上,被告人付XX与被害人贾XX因车辆通行问题双方发生争执进而互殴。在互殴过程中,付XX持刀将贾XX面部及右耳部致伤。经南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贾XX面部创评定为轻伤,右耳创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付XX与贾XX达成和解协议,付XX赔偿贾XX经济损失4万元,贾XX不再要求追究付XX的刑事、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XX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付XX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对付XX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