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残的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 告:王某,男,58岁,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江夏区金口街大曾口村邓家墩30号,经常居住地:武汉市青年路机场河妙墩5村2号3楼,电话:13437283890
被 告:莫某华,男,42岁,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高阳村2组33号,
经常居住地:武汉市青年路机场,联系电话:
被 告:章某,男,47岁,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横店镇
诉讼请求:
1. 请求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60000元,后续治冶费35000,伤残赔偿金37248,误工费24000元,护理费2300元,交通费800元,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5000,残疾辅助器,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以司法鉴定准
2. 请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 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害人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月1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员工协议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为第一被告员工,计件工资,每月十五日支付前一个月的工资。原告在第一被告处工作期间,一直兢兢业业。2010年1月12日,第一被告安排原告在第二被告处搬运货物,原告将地面上的货物装入货车上,由于此货车没有防护栏杆,导致原告从货车三米多高处摔下。原告受伤后,经他人报警,并由救护车送往武汉市第一医院救助,由于原告伤情比较严重至今尚未脱离危险。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此事故发生后,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相互推脱责任,对原告伤情不闻不问,后经派出所调解,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支付医药费12000元.现原告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但原告并没有能力支付医药费,第一被告作为原告雇主,以及第二被告没有对货车安装防护措施导致原告受伤,因此两被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现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