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引发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引发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
【案情】
陈某与史某系夫妻,2010年6月24日史某因临产入住某县妇幼保健院, 6月26日1:00正式临产,医院对其进行产程监护,5:00发现产程进展欠佳,医院建议人工破膜术以促进产程,但史某拒绝,之后医院曾多次解释,建议进行人工破膜或剖宫产终止妊娠,12:50史某家属签字同意进行人工破膜术,破膜后产程进展顺利,但在15:00时出现胎肩娩出困难,医院立即采取屈大腿法和娩后肩法将胎儿娩出,女婴娩出后,体重3800k,出生后全身皮肤青紫,呼吸浅,轻度窒息状态,经抢救后呼吸平稳,但左上肢软而无力肌张力差。6月29日经某市附属医院初步诊断为左臂丛神经损伤,后经多次手术治疗无明显改善。此后妇幼保健院向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11年4月29日市医学会做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书。陈某夫妇向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经省医学会2011年8月11日做出鉴定书,认定其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此后双方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数额产生纠纷,期间,陈某夫妇多次到医院闹事,影响到医院的正常经营活动。为此,妇幼保健院为了息事宁人先后通过预借等方式向陈某夫妇支付了共计13万余元。此后经过多方的调解工作,陈某夫妇与妇幼保健院达成仲裁协议,陈某夫妇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妇幼保健院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5万余元。
【审判】
审理中,申请人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并且被申请人还需支付申请人后续治疗费用。被申请人辩称,本案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2011年8月11日才做出,此时才能认定本案构成医疗事故,主张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申请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被申请人无需向其支付后续治疗费。经双方同意,仲裁庭主持了调解,双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妇幼保健院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切费用共计26.5万元,因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给申请人13.5万元,被申请人尚需支付给申请人13万元。被申请人应在调解书签收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申请人不得再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
【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及后续治疗的必要性问题。是适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前者在计算残疾赔偿金适用的标准时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而后者在计算残疾赔偿金适用的标准时则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的事实依据是分娩时因院方的过错造成的左臂丛神经损伤,且在2010年6月29日经市附属医院已经诊断为左臂丛神经损伤,本案的损害结果在6月26日就已经发生,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是对本案中的损害结果的肯定,因为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前提是已经发生了医疗损害的的结果。故应认定本案的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发生在6月26日,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且申请人现正处于康复阶段,其治疗医院多次建议其定期到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申请人后续治疗费的主张理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申请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所依据的省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是在2011年8月11日做出的,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此外,本案已经被认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因临床判定不能恢复没有后续治疗的必要性,本案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后续治疗费。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恰于此时发生,存在跨法连续的问题。要正确解决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必须首先认识到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面临被代替的事实。《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损害构成要件等方面都规定的更具体、明确,相比条例都用很大的进步。另外,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条例与《侵权责任法》之间存在着下位法与上位法,而不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根据一般的法理常识,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的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有不同规定,或者普通法未作规定,而特别法有规定时,特别法均优先适用。根据这一原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相对于《侵权责任法》显然属于下位法,条例与《侵权责任法》做出不同规定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同时排除条例的适用。本案虽然在时间上跨越了两个时间段,但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基于上述理由已经排除了条例的适用,故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本案已经被认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依据的是《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第28条的情形,即“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既然临床判定不能恢复那就没有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如果存在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即本案不能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那么申请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本身就存在相互排斥的冲突,如果申请人坚持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话,那么本案被申请人没有义务向申请人支付后续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