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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3-07-26    作者:孙新律师
女士(化名)在某大型国企上班,婚后的2007年,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福利分房,戴女士按照自己的职务级别、工龄等优惠因素后,仅支付了35万元后分到了一套位于惠新西街附近,市场价值150万元的二居室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11年因感情破裂,其丈夫熊先生(化名)委托本婚姻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现在的市场价格280万元分割平均分割上述房产。

  庭审中,戴女士主张该房产是为了照顾职工生活而在单位内部给自己职工的福利性质分房,并且该价格是参照自己的职务、工龄等优惠因素后仅支付了35万元分得,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自己在单位的职务、工龄与熊先生无关,该房唯一与熊先生有关的就是35万元房款。因此,只同意补偿熊先生其中的一半17万5千元,其余部分都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律师当然不同意戴女士的上述观点。于是在法庭上举了个简单的例子即:如果戴女士基于自己的职务与工龄而在单位获得的相关利益与熊先生无关,那么戴女士的工资收入显然是和她自己的职务与工龄挂钩的,但她的婚后工资收入毫无争议地是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戴女士声称房子所用的职务与工龄部分与熊先生无关的主张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最终,法院认可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戴女士支付给熊先生140万的房屋补偿款。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便是单位的福利分房,没有特殊情况下,房产只要是在婚后取得就应当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有权按照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得到一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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