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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房产应注意保留好证据
发布日期:2013-07-26    作者:110网律师
先生(化名)与冯女士(化名)于2003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马先生在三环内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一居室住房。婚后为了养育子女并改善住房条件,马先生以138万的价格卖掉了该房产,并在一个月内以130万元的价格在稍远的通州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2011年5月夫妻二人感情破裂,马先生委托本婚姻律师起诉到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被告冯女士同意离婚,但不承认现在所住通州区的两居室的购房款来源于马先生所卖掉的婚前一居室所得款项,坚称是二人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对于这个状况,本律师早有预见并作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证据审查质证环节,本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诸如:一居室的出卖合同、通州两居室的购房合同及收取买房款与支付购买通州两居室房款出自马先生同一银行帐号及资金出入时间前后衔接的证据。虽然冯女士还想找理由否认,但均不充分。最终,法官以通州区两居室的全部购房款来源于马先生变卖婚前财产所得,该两居室只是马先生婚前财产的转化为由,认定该两居室不属于离婚财产,应当归马先生个人所有。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我方提供了比较充分明确的证据,因此该离婚房产在产权归属上很容易被认定为马先生的个人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不注意保留婚前财产的转化证据,导致在离婚时无法证明婚后购买的某些财产来源于自己的婚前财产,给自己造成无谓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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