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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讲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发布日期:2013-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公司法讲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本文中,小编对公司法高频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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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无股东会

→必须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2、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会行使股东会职权,但是三分之二表决权决定事项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兼职禁止义务(相对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体现对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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