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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车捎朋友 车损人伤负全责
发布日期:2013-07-24    作者:孙新律师
 酒后开车顺便捎带朋友,遇紧急情况反应迟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损人伤。黄某在法院判决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感慨地说:“酒后开车,真的伤不起呀。”
  2012年12月9日,黄某酒后驾驶其所有的小轿车搭乘朋友胡某沿常德市常德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21时,当车行至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圆盘路段时,迎面一辆货车逆行灯光照射较强,黄某驾车在无法看清前方路况时未减速停车,车辆直接冲上圆盘,造成黄某与胡某受伤以及小轿车几乎报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住院治疗37天,开支医药费近50000元。其伤情经法院鉴定已构成拾级伤残。胡某经济损失达13万多元。黄某自己疗伤开支20000多元。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胡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经济损失136000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酒后驾驶致判断反应能力下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赔偿胡某经济损失13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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