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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欠债务不一定属于夫妻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孙新律师
 近日,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处理了一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私自对外举债然后离婚,债权人最终起诉要求男女双方就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
  男方贺某(化名)与李女士(化名)原本是夫妻。由于男方有赌博恶习,为了偿还赌债,贺某从2009年到二人离婚前先后向债权人张某借款15万余元始终未偿还。2011年5月,贺某与李女士离婚并失踪。债权人张某遂将贺某与李女士一并起诉到了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由于贺某所借15万余元的目的均为偿还赌债,故本婚姻律师认为该债务与李女士无关,便欣然代理李女士出庭应诉。庭审中,债权人张某认可贺某向其借款是为了偿还赌债。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观点,认为该借款虽然发生在贺某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认为该借款与李女士无关,应当由贺某个人负责偿还。
  由本案可以看出,虽然有的债务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不是一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中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一方对外举债的真实目的是什么、借来的钱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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