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将婚前个人房产出租所收取的租金不再是夫
最近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婚姻律师根据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认为制定该条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解决离婚财产中一方婚前的个人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升值或出租所产生的收益在离婚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文将对其中“一方将婚前个人房产出租所收取的租金在离婚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做一分析。
众所周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所产生的收益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法:1、将租金收益一概认定为房产所有方的个人财产;2、将租金收益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以租金收益的获得是否有另一方的劳动付出为依据,区别对待,另一方有付出劳动则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属于个人财产。
上述方法相互冲突,各地方法院运用也不统一。如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界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归属的标准则是:只要是孳息或自然增值就属于个人财产,除此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租金肯定不属于自然增值,但属于物权法理论中所规定的孳息。同时,法律又将孳息分为两种: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房产租金收益无疑属于法定孳息的一种。本律师认为,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做出如此明确的规定,则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出租所产生的租金收益只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无权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