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不得进行转让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类。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著作人身权由作者终身享有,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特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以下四项:
①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②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③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于著作权转让的对象,依照法律的规定,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只能限于财产权。原因如下:
1、著作人身权是基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行为而产生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世上不可能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作品,每一个作品都反映了作者独特的思想和人格,而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受宪法保护的。擅自发表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署为己名、擅自修改或者歪曲他人作品的行为会导致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害。
2、如果人身权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会产生大量欺世盗名的作品,高水平作者的署名可能商品化,最终结果是既产生大量低劣的作品,又败坏署名作者的声誉,这种混乱的局面无疑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综上所述,著作人身权不宜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著作权转让只能限于著作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