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诺婚后在个人房产中加入对方名字但未登记,
一个月前,婚姻律师代理了一起较为复杂的离婚诉讼案件。虽然在庭审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方当事人即女方马女士(化名)在离婚财产尤其是有关我方当事人魏先生(化名)婚前全款购买的一套三居室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应否分割的问题上提出了较为过分的要求。其理由是依据二人婚后不久所签署过的一份夫妻财产协议。
原来,在二人新婚之初,魏先生为了表示对婚姻的忠心而与马女士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规定魏先生将自己婚前全款购买的一套位于马家堡的三居室的一半赠与给马女士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二人签订了这份协议,但并未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没有对该协议进行公证。到了二人走上离婚的法庭之日,马女士将该协议拿了出来,要求按照这份协议分割魏先生的房产。
对这个问题,起初连审理该案的法官也倾向于认可该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并连连对魏先生发问诸如:签协议时是否出于自愿、该房产目前市场价值等问题。本离婚率是凭多年的办案经验判断出了法官问话的真实用意即法官的初步判断对魏先生不利,且很有可能会认定该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将房产分给马女士一半的份额。于是,本律师当庭提出该夫妻财产协议虽然是二人自愿所签,但魏先生已经反悔,不再同意将该房产的一半赠与给马女士。而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外,在赠与合同实际履行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同时,对于房产赠与的实际履行应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准。因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该房产的赠与行为并未实际完成,且魏先生是享有任意撤销权的。
听了律师的辩论意见后,法官起初显得极为不耐烦,显然本律师的理论严重抵触了法官的思路。但随着庭审的临近结束,法官的态度又变得有些犹豫,终于在庭审后法官要求律师留下要单独探讨下这个问题。经过交流,律师发现法官的思路实际是卡在夫妻财产协议不违法又是自愿签署因此因该有效这一点上了。于是本律师向其例举了自己以前曾办过的一些类似案例终于说服了法官。不久后,判决下来,果然支持了婚姻律师的观点,认定夫妻财产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部分不生效,对马女士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终于顺利结束。近日,最高法院制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终于正式出台,根据该解释第六条也肯定了律师的观点。这个在婚姻法领域争议颇多的问题终于在实践中得到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