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去检查过妇科病的姐妹们都会有同样的经历,那就是医生常常是男的!让女孩子们无比尴尬。但是,这哪里比得流产手术被一群男医生参观!这里我就为大家讲讲真实发生在朋友身上的事儿!
事情经过:
朋友小香,90后女孩,还没结婚,在HZ市中心一家全国领先的IT公司上班。6月2日,小香在好友陪同下到医院无痛人流手术。9点多,小香进入手术室,好友在手术室门外等,另有八九位学生模样的男女青年也在手术室门外。过了一会儿,手术医生叫这几位青年进入手术室,好友也跟着进去了,看见小香躺在手术架上,下身赤裸,处于昏迷状态。手术医生及另一位教师模样的人则在小香旁边向那八九位青年讲解。好友问医生,你们怎么找了这么多人参观?手术医生说,病人已经同意了,这些青年都是医学院的见习医生。好友觉得有疑,但因手术马上就要开始不便再说什么,就到门外等候。直到实习医生们出来离去后,好友再次进手术室,见手术还在进行,小香仍昏迷状态,便自己离开了。下午,好友来看望已经回到病房的小香,问起见习医生观看手术一事,小香说:“我怎会同意被人家看这种事情?”此时,好友知道医生没有跟她说实话,便与小香男友一起找医生对证。手术医生只是说小香同意了,却始终不肯到病房与小香对质。
经过多次交涉质询无果,一周后,小香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予以精神赔偿5万,并返还全部手术费用。
小香方面:医院不经同意擅自召集见习医生观摩流产手术,严重侵犯患者隐私权。为此小香举出自己在该医院的病历。病历显示,没有关于任何流产手术观摩内容,记载手术期间,小香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不能言语,因此不可能有医生与小香沟通。同时好友作证,在手术室看到小香已经麻醉昏迷,并反映手术医生一直不肯与小香对质。
医院方面:作为合法医院,组织见习医生观摩手术,是出于医学发展和培养医务人员的公益需要,且符合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同时,患者提前已经院方要求同意观摩,因此不存在侵权。为此举出手术医生和实习医生指导员的书面证言,内容为:在手术前,指导老师曾取得小香口头同意观摩手术。
家有律师网认为,此案关键在于以下几点:一:流产手术算不算个人隐私? 对于未婚的小香来讲,流产手术与其个人社会名誉紧密相联,毫无疑问属于其个人隐私。因此,小香对自己的流产手术是否被他人知道或参观是有决定权的,如果取得她同意,那就不属于侵犯其隐私。
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隐私权是受限于公共利益的。在不妨碍公共利益情况下,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一旦妨碍公共利益,那就不能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因此,个人隐私也要看情况的。
二、那医院组织实习医生参观是否侵犯隐私? 医院组织实习医生参观手术教学,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行为呢?医院作为国家批准的公共服务机构,本身具有教学功能以促进国家医学人才培养,因此组织实习医生参观手术教学,具有公共利益性质。
那小香的流产手术妨碍了公共利益了吗?显然,没有。因此小香的流产手术隐私受到法律保护。医院方组织参观必须取得小香的同意,否则就属于侵犯隐私。
从上面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而言,显然小香的书面病历和朋友作证比医院工作人员的证词更具备说服力,是否侵权,已经不言而明。
另外,医院此次参观手术是否属于正常教学活动? 如果只是手术医生临时随意叫来的,那就不属于正常教学活动了,无论小香是否同意参观,手术医生的行为就已经违反医院操作规范,涉嫌侵犯小香的隐私权益。
三、 小香要求精神赔偿和退还手术费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由此可知,小香如想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得先证明医院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严重后果。同时实习医生的特定身份,对小香隐私扩散实际上有限。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实习医生参观流产手术对小香生活实际造成严重影响,那小香要求的精神赔偿就很难得到支持。法院判决医院赔礼道歉的可能会比较高。
小香支付医院手术费,其实是基于医院的医疗合同。就这点而言,支付手术费是小香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原则,如果手术不成功,医院方就得退还手术费。就上面描述来看,小香流产手术是成功的, 所以要求退还手术费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家有律师网提醒:医院作为济世救人的公共服务机构,培养医务新人是职责所在,但是绝对不能随意使用这样的惯例和职责去伤害到个人。女孩子们虽然大多柔弱,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当今社会医患矛盾本就严重,何必再让大家都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