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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条款存有争议的法律解决实例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2011年6月18日,王某与钱某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王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某街道的商铺两间承租给钱某;2.年租金70000元,租赁期限:2011年6月19日至2012年6月18日止;3.合同签订之日即应付清全部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总租金的万分之五计收逾期违约金。      
    由于钱某经营需要,在上述租期届满时,
2012年6月1日双方又另行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期:2012年6月19日至2012年12月31日;年租金:30000元;逾期违约金按万分之五计收。


    在以上两个租赁合同当中,2011年6月18日(第一份合同)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由于约定的条款具体明确,双方业已履行完毕,无任何争议,但是对2012年6月1日(第二份合同)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分歧很大,李某认为年租金30000元指的是6月19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逾期违约金应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钱某认为合同已约定年租金为30000元,那么自己仅租赁六个月的时间,应给付李某租金15000元,至于逾期违约金应按年万分之五计收。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最后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李某诉称,钱某应支付租金30000元,虽然合同约定为年租金,但系其笔误所致,违约金条款应为日万分之五计收;钱某答辩称:依法生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该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我方仅承租六个月的期限,应按年租金的一半支付租金,逾期违约金应按年万分之五计收。
    法院最后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租赁合同的租金应如何计算。虽然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明确约定年租金:30000元,但结合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以及钱某的实际租赁期限,若按15000元计收租金、按年万分之五计收逾期违约金,则数额明显偏低。既不符合交易习惯、又不符合履行该合同的目的,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最后,法院依法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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