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办事流程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三)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四)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六)审批机磁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办理时限 60天
责任部门 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各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办事地点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监督电话 0791-7288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