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及申请对象
加入中国国籍对象:纯外国籍人和从未取得中国国籍的华裔。
恢复中国国籍对象: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华裔和无国籍华人。
退出中国国籍对象:中国公民。
(1)提交和缴验有关材料和证件
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外国护照、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在国外只提交外国护照复印件即可)。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或中国护照复印件。申请人已与外国人结婚或在国外已获永久居留资格的,提交结婚证明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复印件。
中外混生儿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须提交本人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和中国籍父(或母)的国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被外国人领养的中国籍儿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须提交领养公证书和养父母双方或一方身份证件复印件。
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
提交以上证件、证明复印件的同时须缴验原件。
(2)填写国籍申请书(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受理机关留存,另两份分别报送省、自治区公安厅和公安部审批。直辖市公安局和驻外使领馆直接报公安部审批。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填写《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填写《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国籍申请书(表)由申请人用钢笔或圆珠笔逐项、准确、如实地填写,字迹要清晰(儿童或本人无力填写的可由他人代填,但要在“代写人”处签字;申请人在“申请人”处盖章或捺手印)。
(3)交二寸正面半身免冠近照四张,分别贴于申请书(表)和国籍证书上(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可交三张照片)。申请人有随同入、出籍子女的,交二寸正面免冠合照四张。
办理流程 居住地的市、县公安局受理,各设区市公安局审查,省公安厅审核,公安部审批。
办理时限 《国籍法》没有规定
责任部门 市、县公安局受理,各设区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公安部。
办事地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五条规定,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联系方式 0791-7288490
监督电话 0791-7288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