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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离婚时隐瞒房产,女方离婚后要求分割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孙新律师
关于离婚时一方隐匿、私自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本婚姻律师已谈了不少。有些人不免还有疑问,即如果在离婚时没有发现或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前述行为,而在离婚后才发现,这时作为受损方还有权利追偿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当然是肯定的。2011年2月12日,本律师刚刚代理完成一个该类型的案件。
  原告李女士(化名)与被告刘先生(化名)于1995年登记结婚,2009年3月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离婚财产、债务的分割进行了约定。2010年5月,李女士发现刘先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1年曾购买了位于亚运村的一套房产,且登记在刘先生名下,这一情况一直被刘先生隐瞒。现该房产市场价值已经超过300万。李女士得知后,要求进行平均分割,却遭到刘先生的拒绝。李女士于是委托本律师就该房产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庭审中,本律师拿出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得到的相关材料,这些材料证明了该房产的购买时间、购买人、所有人等事实情况。面对这些证据,刘先生无法抵赖。本律师当庭要求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刘先生予以惩罚性分割,即对其不分或少分该房产。
  最终,朝阳法院于今年2月作出判决,判决该房产仍归刘先生所有,但刘先生需补偿李女士该房产市场价值的三分之二,即200万元。刘先生实际只分到了房产的三分之一。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以,离婚的任何一方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并有确切的证据,就可以行使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分割应得的财产。因此,本案中李女士对前夫隐瞒离婚财产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分割涉案房产,法院也应当依据婚姻法的惩罚性规定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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