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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破产清算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林姜律师
公司清算的种类      1、普通
  公司清算
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2、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法院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
   3、破产清算。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在破产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清算。
 公司自行清算的启动
  1、公司自行清算的启动。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 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
  2、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1)、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2)、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公司清算的工作步骤
  1、成立 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3、提出清算方案。
   4、分配剩余财产。
   5、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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