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依据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1997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1997年7月4日) |
申请对象 |
拟举办医学(医药、卫生)教育专业的社会力量办学和非医学院校 |
主办单位 |
省卫生厅科教处 |
审核条件 |
1、设立医学(医药、卫生)教育机构及专业的办学条件,是否达到设置标准; 2、是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是否有利于教育结构的合理布局; 3、申办者的办学能力,思想素质和办学目的; 4、申请单位应向省卫生厅科教处提供以下书面材料:a.申请报告,说明机构及专业设置的主要理由及其它有关情况;b.机构及专业设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专业简介;c.申请表,根据省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d.设立机构和专业的其他材料。 |
审核内容 |
举办医学教育机构资格及设置的适宜性、合理性。 |
审核程序 |
1、申办单位或学校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省教育厅征求省卫生厅意见; 3、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估,反馈意见; 4、省卫生厅提出审核意见,反馈意见; 5、对合格者报省教育厅审批。 |
审核时限 |
1、 学历教育:每年10月3日前受理,于第二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 2、 非学历教育: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