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注射部位不当而引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法院的调解下,医方赔偿了患方医疗费等相关损失4500元。
2002年3月29日上午7时许,江西省南城县X镇X村X岁的蔡晨阳因发热、咳嗽等到个体医生骆永发处就诊,骆永发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并决定给该患儿肌注了普鲁卡因—青霉素40万单位,每日2次。首次注射未见异常,但当日下午进行第二次注射后,蔡晨阳出现疼痛不适,行走不稳,跛行,足不能伸等症状。骆永发检查后诊断为坐骨神经损伤,并给予相应的药物治疗,但患者病情未见好转。
5月8日,患儿转至省儿童医院接受治疗,经儿童专家会诊,确诊为左坐骨神经病变,患儿在该院住院治疗了9天后逐渐康复,最后共花去医疗费3133.6元。
2002年12月10日,抚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事故作出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作者:饶友敏刘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