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立法听证会全过程
发布日期:2004-10-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主持人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松年
听证人名单
索连生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嘉彦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
张 引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
应松年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研部主任
李小娟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
郑树森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公交总公司党委书记
徐英豪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原丰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席文启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联合大学党委书记
崔凤鸣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焦洪昌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陈述人名单
卢凤几(职员)
蒋元(公务员)
宋庆庄(退休)
程飞(职员)
刘畅(教师)
王继鹏(职员)
蒋京川(律师)
隋袆(编辑)
张梦玲(退休)
李来生(法官)
张铁军(警官)
曹学军(职员)
胡勇利(职员)
荘伟(职员)
孙勇(律师)
陈建明(教师)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索连生首先发言: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有七大渠道
“今天8月9日到1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短短7天的时间,市人大就接到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8855件次。
为进一步拓宽公民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今天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就在征求意见中,人民普遍关注的两个问题直接听取市民意见。
多年来我们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地推进民主立法的进程,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参与立法工作。
一是把民主立法拓展到立法的源头,就立法规划广泛的征集市民的立法建议,20天内,广大市民提出了立法项目建议98项。其中36项建议被采纳。
二是我们选择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在媒体上公布、公开征集市民意见,以便集思广益、会聚民智。
三是市人大常委会实行了公民列席常委会的制度,增加了常委会会议的公开透明程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是我们将法规草案送到有关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书面征求他们对相关法规草案的和建议。
五是我们通过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对有关的法规草案直接听取人民群众、基层干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六是我们聘请了法制建设顾问一共18位,我们建立了法制建设,充分发挥首都北京治理人才的优势,在立法工作中请他们发挥智囊和顾问的作用。
七是我们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直接和他们替我们起草法规草案,拓宽法规起草的渠道。
这一系列措施的实践证明进一步推进了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进程。增添了立法工作的活力,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顺利参与的渠道,提高了立法质量。
今天法制委员会在这里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就是为进一步的丰富民主立法的形式拓宽广大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工作的问题,我们所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所进行的一次有益的探讨和实践。“
听证会首先进行第一个议题: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宋庆庄(退休)首先发言:“司机全责”有前提 不会助长碰瓷现象
征求意见稿第69条的规定,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又增强了以法处理交通事故的可操作性,它不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而且强调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严肃性。
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是有重要条件的,这个前提就是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 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在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判定谁担负责任或者担负责任的程度都是不合情理的。因为我国的执法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见于机动车有强制保险,确认机动车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我认为这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有人担心,说第69条为助长碰瓷现象的发生,我认为,恰恰相反,第69条是对碰瓷的有利打击。
大家都清楚,搞碰瓷的人最害怕的是警察和事实真相,依法报案,保护现场,在警察和事实面前搞碰瓷的人不会占到便宜,而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我也相信,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只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依法行车,依法走路,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媒体在报道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时候,引用了一些通俗的群众语言,使用了一些省略语,如撞了白撞,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机动车付权责遭谴责。这些媒体本意是好的,但确实使一部分群众对实施办法产生误解。
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和第69条的表述有本职上的不同,机动车负权责和机动车赔偿全部责任有明显的区别,今后媒体在报道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政策法律和法规使善用一些群众通俗的语言,不要使用省略语,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又要全面准确表述。
蒋元(公务员):逃逸还是救人这是一个问题
有人强调,行人是弱者,但是交通事故中,强者和弱者没有特定的范围,两者可以转换。行人的小小违章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类似的情况很多,驾车人的权利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遵守交通法规从幼儿园就教育,可是还有很多人漠视法规,如果现在从法律上规定行人违章,机动车赔偿所有的责任,我不敢想象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法律不能迁就落后,保护无知。
可以想象,一旦行人违章,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成为法律事实,机动车肯定会在逃逸还是救人中做出选择。现实将会很严酷,这不是危言耸听。
卢凤几:让每个司机都知道撞不起人
对行车伤害的赔偿是应该按比例承担,赔偿标准、方法应当量化,不应当只根据现实水平赔偿直接损失。赔偿方式也不应当以受害方拿到的各种单据为准,因为这不是财务报销,更不是商业买卖,要让每个司机都知道撞不起人。
陈建明(教师):条款应该还要细化
69条第二款它的中心实质,意思是说如果行人和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大家都没有报案,都没有保护现场,到底应该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
作为机动车一方,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它受伤害程度是要低于是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因此行人不报案,机动车也要报案,我认为这恰巧是体现了一个法律的实质原则,像类似这样的原则在妇女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儿童权益保护上都有体现。
这条条款总体我的看法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我认为不够细化,因为北京市制定这个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细化,自我认为这个条款应该在两个方面得到细化,第一要细化协商优先,优先不成,双方都必须报案。第二要增加免责条款。
孙勇(律师):司机全责不会对交通产生负面影响
69条第二项规定,首先是合理的,理由有如下:如果行人闯红灯机动车可能把行人撞伤致残或者致死,反过来行人不但不会把机动车撞坏,反而会被机动车撞伤上或撞死。不管是受害的都是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
行人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伤一般不大,但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轻于残废,重着死亡。以上两点清楚表明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才于过错原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应该采用无过错原则。第二69条第二项规定是可行的。
新交法实施4个多月了,我没有看到有些人描绘的,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的二环路上会有两个老太太前着狗走的场面。今年上半年的交通事故中,行人违章的只占2.6%,机动车违章的占87%,是行人违章的30倍。这充分说明机动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机全责不会对交通产生负面影响。
张铁军(警官):发生事故不报案司机应该负全责
交通事故往往会使弱者造成很大伤害,主要是对弱者的健康带来伤害。机动车和骑车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非机动车人往往无能力保护现场,无法报案。
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来讲,机动车驾驶员应确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及时的勘察现场,搜集证据,在事故的原因责任上确定双方有无过错,这也是保护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报案,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李来生(法官):“司机全责”容易让人产生歧义
第69条第二项是这样规定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该条的规定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就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中,不管什么责任机动车都应该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要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首先要分清事故的责任,要按照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当中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报案,保护现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对事故的经过进行调查和现场的勘验作出责任认定,大多数事实是能够查清的,能够作出认定。
建议第69条第二项应当与第67条综合在一起来写,因为制定法律,制定法规,应该清楚明确让人一看就明白,不至于产生歧义。
曹学军(职员):法律公平应该是相对的
机动车现在许多在人行横道规避行人的意识,今天早上我们家门口有一个人行横道,原来有红绿灯,但是今天早上停电没有红绿灯,在这个人行横道上,我观察了8分钟,每分钟通过八九十辆车,只有三辆车主动避让行人。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还不避让行人,那么行人就会想,我去绕行这个道路有什么意义,我可能绕二三百米机动车还是不让我,这就是机动车妨碍了行人通行的权利。
行人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害的都是行人,很多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驾驶人不安全行使造成的。任何法律的平等都不是一种绝对的平等,法律的公平应该是相对的。
张梦玲(退休干部):第三责任险为何拒赔和少赔
在北京有个人所共知的事实就是第三责任险,在北京地区是强制险,不入此险交通部门是不给检查的。但新交法执行以来,有相当一大批的机动车驾驶员手持着100%的赔偿认定书,这里有责任为零的,有次要责任的,却均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和少赔。
隋袆(编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机全责有失公平
我认为第69条第二项是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是不符合中国国情,首先作为机动车负全责,我个人认为实际上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原规则,只要造成危害,机动车就是没有造成,也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我认为该条款和现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过于超前,法律的实施归根到底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保护守法者的利益,一部社会各界都充分认可,并能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才能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关于法律我听到最多的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北京交通状况本来就不好,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机动车负全责一出台对于违法的非机动车和行人来说是否更加有恃无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由机动车负全责,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说是否公平,是否真正起到了道路交通安全公平的作用?
蒋京川(律师):应发挥第三者责任险的作用
第69条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时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象,致使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的,除了自行协商处理外,按照规定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机动车司机报案也保护现场了,怎么处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很笼统,很原则,应加以明确
王继鹏(职员):赔偿标准应该细化
征求意见稿缺乏有关赔偿标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开出一份明显高于其实际收入的证明,这对司机是不公平的。发生事故后,可以司机税后收入的最高30%对行人进行补偿,赔偿标准也应该参考的是受害人的实际税后收入水平。
「议题二」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刘畅(教师) :学生家长骑车带人没发生过交通事故
我主要是想谈骑自行车可以安装固定座椅,在学龄前儿童的问题。根据我们学校对2852名走读学生的调查,家长带学生有531人,乘坐私家车,做公交车和步行的也有。
家长骑自行车入托随着年龄的增长呈下降的趋势,家长对孩子的关注程度比较高,愿意选择亲自送孩子入托或者送孩子上学,第三这也造成了骑车带人和骑车送孩子上学的现象。到目前为止学生家长因骑车带人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我认为骑自行车带一名儿童规定虽不合理,但是可行。
作为一个教师,我提倡家境好的孩子,上下学的可以采取步行的方法,一是培养孩子自主性、独立性和与他人交往的能力。谢谢大家!
程飞(职员):残疾机动车应能载人
我是一名残疾人,首先感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这次立法听证会。今年8月7号媒体刊出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在残疾人中引起了强烈反响,该办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得载人规定,我认为应当予取消。
残疾人程度不同,有重度、中度、轻度。重度残疾人在出行时,上轮椅以前,下机动轮椅以后,以及中途办事都需要身体健全的残疾人家属或者监护人照料,如果残疾机动车不能载人,就没有人照料。
目前北京和全国各个城市下肢残疾人中,利用机动轮椅带人为少数,很多人少运营收入来维持家庭生活开支,一旦禁止机动轮椅载人他们就失去劳动的渠道,家里收入来源减少。
从安全行使角度而言,残疾人机动轮椅多数为三角型的,目前交法中利用人力三轮车载人,说明这是有保证安全的。
宋庆庄:方便和安全谁重要,应该是安全第一
我不同意骑自行车带人,原因一是骑自行车需要掌握平衡,骑自行车带人后增加了掌握平衡的难度,稍有不甚就使自行车左右摇晃,危机交通安全。第二;是骑自行车带学龄前儿童,实际上比带大人的危害程度更大,小人天性好动,易分散骑车人的精力。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另外小孩的自我保护能力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害的程度要大于成人。
1997年北京市制定颁发了有条件的、允许骑自行车带学龄前儿童的规定,几年来在交管部门的努力下,在全市市民的配合和支持下,道路上骑自行车带人的现象明显的减少。由骑自行车带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骑自行车带人不安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这种情况下不加限制的允许骑自行车带人。那么可能就要引发交通事故的上升,同时这一条规定也给交管部门执法增加了难度。
在方便以及安全的选择下,应该是安全第一。我不同意,骑自行车带人,但是我建议允许残疾人驾驶激动轮椅车带一个人,理由是一残疾人的激动轮椅车以人运客运三轮车样式相仿,可以搭载人不影响。二残疾人因下肢残疾行动不便,驾车外出遇到这样那样的情况,需要搭乘一人为残疾人提供帮助,体现对残疾人的关爱,也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同时我建议,要加大对非残疾人驾驶机动三轮车的力度,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
荘伟(职员):自行车载人应改为在12周岁以下
关于自行车载人的年龄问题,我认为应改为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众所周知小学生每天上下学是每位家长最为头疼的,虽然大多数学校和幼儿园都在家附近,但是走起来还是太远,而且不方便,上下车还得走路。
法律还不允许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学生驾驶自行车,所以这样不仅符合本市的情况,方便出行而且还可以缓解城市交通拥挤的状况,当然这样会带来隐患。我建议在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一节增补如下条款,当机动车前方有载有12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谨慎驾驶减速满行。
[应松年]:我想刚才从陈述人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还需做修改的建议。我想作为陈述人还是充分发挥了自己的意见。我们已经会将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的整理和研究,提出一个听证的报告提交给市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现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结束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