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每个女人来说,生育是一生中最幸福也是最痛苦的事情。幸福的是她将成为母亲,从此有一个令她魂牵梦萦的情愫;痛苦的是她必须经历一场生与死的考验。但如果这件用生命为代价完成的“作品”,被人为原因而导致不那么完美,那么痛苦则会伴随她的一生。
新生儿遭遇伤害
1999年10月18日,家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X街的王艳秋,来到丰满区X乡卫生院分娩。在经历了痛苦和漫长的生育过程后,王艳秋终于产下一名男婴。听着孩子嘹亮的啼哭,王艳秋疲惫的心中充满了幸福的感觉。然而,让她想不到的是孩子的右臂竟不会动,瞬间的喜悦顿时变成莫名的恐惧。她不顾自己产后的虚弱,第二天便出院踏上了给孩子进行治疗的漫漫路程。
王艳秋带着孩子先后来到吉林市中心医院、白求恩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院、中日联谊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但是最终并没有医好孩子的病。多家医院均认定是医生在采取接生时措施不当,造成婴儿右臂从神经损伤,导致右臂、腕、手丧失功能。
面对如此的结局,王艳秋欲哭无泪,刚来到这世界的儿子就要面对这人生苦难,她真希望孩子今后的人生之路能宽阔一些。为此,她特意给孩子起了一个有着希望的名字——李阔。在与卫生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打官司己成必然。
2002年5月10日,经王艳秋申请,丰满区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李阔的损害后果进行鉴定,结论为右臂从神经损伤,属三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拿到这份鉴定,她满以为乡卫生院能够赔偿自己经济损失,但是,卫生院拒绝赔偿,即使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多次与卫生院协商也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无奈,王艳秋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乡卫生院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万元,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12.5万元,
卫生院推脱责任
面对王艳秋的起诉,作为被告的乡卫生院向法院介绍了一个令人惊讶的事实,给王艳秋接生的医生张丽宏不是该乡卫生院的医生,妇产科也不是乡卫生院的。双方在1999年6月1日签有合同书,并向法院出示了这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张丽宏租赁某乡卫生院房屋开设妇产科,每月向其交纳800元租金,双方约定科内处置100%提成,挂号费100%提成,床费、医药费和注射费一律归医院,出现任何医疗纠纷及差错事故一律由张丽宏负责。同时,乡卫生院还向法院说明,按当时政策规定,吉林市丰满区卫生局对张丽宏的资质进行了审查,办理了相关手续。所以,张丽宏行医是合法的,造成王艳秋儿子伤残后果是由医师张丽宏造成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医院不应担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乡卫生院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医师张丽宏为本案被告。但由于张丽宏在发生该事故后,便下落不明,故未参加庭审。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王艳秋措手不及,但她心中认定一个理儿,那就是事情是在卫生院发生的,事先也未声明这不是卫生院的妇产科,所以卫生院逃脱不了应负的责任。按照王艳秋的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阔此次损伤评定应为六级伤残。
丰满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张丽宏采取接生措施不当,造成原告损害后果,应按合同约定由张丽宏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乡卫生院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和在合同实际履行上,缺乏必要的保证条款,致使该事件发生后,被告张丽宏下落不明,因此乡卫生院应依法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张丽宏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和法医鉴定费等合计126,940.09元的90%即114,246.08元,由乡卫生院赔偿原告10%即12,694.01元。
二审峰回路转
从判决的理由上看,一审法院己充分考虑到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本应完全由张丽宏承担的责任中,拿出一部分(尽管不多)让卫生院承担。从判决内容上来看,王艳秋胜诉了。但这90%的赔偿款由下落不明的张丽宏负担,那让王艳秋上哪去追讨
无奈之下,王艳秋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乡卫生院与张丽宏之间形成了承包关系,但上诉人王艳秋是到乡卫生院生产,她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张丽宏承包了乡卫生院妇产科的事实。两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也没有向社会公示,故可以认定该承包合同是内部承包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上诉人王艳秋与被上诉人乡卫生院之间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乡卫生院应承担此次医疗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依照与张丽宏之间的承包合向张丽宏进行追偿。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改判由乡卫生院赔偿上诉人李阔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和法医鉴定费等126,940.09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2,274.83元。
王艳秋胜诉了,但她并不快乐,因为孩子今后的路还得靠她的艰辛劳动来扶助,而这点钱是远远补偿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