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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公司网站发布患者来信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某患者购买某医药公司承销的一种新药,按要求服用后,效果明显并症愈。患者给医药公司去信一封,信中介绍了自己的自然情况,以及多年患病的遭遇,自己和家人经受的折磨,服用新药的过程和效果,并表达自己的谢意,附注自己的住址和手机号码。医药公司为了宣传此种新药,在自己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上完整地发布了该患者的来信,并介绍了患者的姓名等自然情况、身体状况、家庭情况、住址、手机号码等。

对医药公司未经患者允许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患者来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在构成侵权的观点中,对侵犯了患者的什么权利,也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医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理由如下:

一、患者来信包含所有权、著作权和隐私权三方面权利。

患者来信作为信息交流的物质载体,是物的一种,当然存在着物权,即信件的所有权归属。如果来信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在互联网上发送的,则不存在所有权问题。

患者来信作为书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我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尽管未将书信直接规定为作品,但书信具有著作权所称作品的特征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应在“┅┅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之列。患者作为书信作品的作者自然取得书信著作权中的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尤其是修改后《著作权法》增加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2项),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就互联网而言,只有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在互联网上发布自己的作品,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发布,否则,构成侵权。

在患者来信中提及的患者姓名、年龄、身体状况、病历、家族成员、住址、手机号码等等个人、家庭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属隐私权内容,应依法予以保护,他人未经授权不得公开。

二、患者来信只转移所有权,患者仍然享有书信的著作权,其隐私权不受侵犯。

患者给医药公司去信表示感谢的行为,是否导致患者对信件所拥有的所有权、著作权和隐私权发生转移依社会习惯,患者将信件寄交医药公司后,信件作为物的本身,归医药公司所有,患者寄信行为应视为赠与,信件所有权发生转移。但是,患者对信件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依权利性质不会转移,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亦然。而患者的隐私权则依法受到保护,未经准许,他人不得公开。故虽然信件所有权移转给医药公司,但患者仍享有著作权和隐私权。

三、未经允许在互联网上传播患者来信,侵犯了患者的著作权和隐私权。

患者向医药公司去信是为了表达病愈的喜悦和对医药公司的感激之情,并未要求“现身说法”,医药公司也未就此征求患者的意见,为达到宣传新药药效的目的,未经患者许可,擅自在互联网网站上完整发布患者来信及其个人信息,侵犯了患者的两方面权利,一是患者对信件的著作权,具体为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二是患者的隐私权。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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