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河道未设防护栏,江苏徐州一居民骑车途经河边坡道时,不慎掉入河中身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分别为道路所有人和占用人的两家公司赔偿受害人近14万元。
2005年7月26日,徐州居民延某在骑车回家途经奎园新居西路的坡道时,因坡道西临的奎河未设防护栏杆,延某连人带车冲过岸边掉入河中不幸身亡。其家属为受害人赔偿问题将相关单位告上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一审查明,奎园新居为徐州市久隆公司开发建设,事发路段奎园新居西路属奎园新居地块规划范围,且被久隆公司翻建过。2001年,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公司因奎河截污二期工程曾在坡道路段施工,并遗留了一直径1。8米的水泥管在事发路段。
法院认为,久隆公司作为事发道路的修筑人,明知道路濒临奎河,且从路口距离河道之间有近5米落差,应当对过往行人和车辆存在的冲入河道的安全隐患有所预见,应及时加高加长河道护栏,但公司未能尽到维护和管理责任,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作为管理人应当对延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公司作为2001年奎河截污二期工程的施工者,在施工中遗留的水泥管占据了部分路面,实际已经给过往行人的安全带来一定影响,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延某作为成年人,对出行中的安全应有充分的认识和注意义务,其在经过事发路段时,不能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坚持骑行通过落差近5米的陡坡,自身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久隆公司、水利工程建设公司赔偿延某亲属近14万元。
新华网·王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