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改革与人权保障
发布日期:2004-10-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政府执政为民的一贯宗旨,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提供了更好的社会物质条件。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中国司法机关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既公正执法,又加强人权保障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推进司法改革和人权保护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制保障
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精神的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和推进司法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部门加快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500多件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3100多件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宪法为基础、部门法律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法等法律的相继制定或修改,对于推进司法改革,建立现代司法制度,调整规范各类社会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与人权的司法保护。1989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表明我国建立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行使诉讼权得到有效救济;明确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被告方即行政机关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关切,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2002年,中国法院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8.4万余件。
——民事诉讼法与人权的司法保护。1982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确认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权利;规定了当事人有平等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有权在法庭调解下处理民事纠纷。2002年,中国法院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39万余件。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的司法保护。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改,科学借鉴和吸收了外国刑事诉讼中有利于保障人权的合理内容,既完善了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又进一步加强了人权的法制保障。《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规范了刑事强制措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了审判方式,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明确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为被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取消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认定有罪而免予起诉的制度,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完善了辩护制度,对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参加诉讼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规定了对盲、聋、哑或未成年人等社会弱者和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以保证其辩护权利,从而加强了对特殊被告人的保护。
——刑法与人权的司法保护。中国现行《刑法》是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又经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修订后的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确立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些规定既能保障依法惩治犯罪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和国家及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又防止了刑罚的滥用,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及罪犯应有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二、规范刑事和行政强制措施,预防、减少侵犯人权的行为
(一)严格规范刑事强制措施,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措施,涉及公民的名誉、自由、利益等基本权利。为依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防止发生滥用强制措施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中国司法机关相继制定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审批程序、法律手续、应遵守的时限等问题制定了比较详细的规范,并且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措施,从制度上防止司法机关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过程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二)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保障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改革中,中国公安机关对适用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改革和规范。2003年8月,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适用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期限、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传唤行为作了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同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发生。
三、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开、民主和高效,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集中体现。中国司法机关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切实维护了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审判程序改革。一是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与高效。二是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庭审中的指挥、协调作用。推行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的做法。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三是简化刑事普通程序和规范刑事简易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四是推进行政诉讼改革,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和实体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规范与完善质证与认证等证据制度,明确规定任何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通过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检察环节的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及《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等规定,规范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程序,增强了从诉讼制度上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能力。检察机关在总结多年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经验基础上,改革和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程序,制定和实施了相应的内部制约机制。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各环节分别由举报中心、侦查部门、批捕部门、起诉部门、申诉部门承办,并建立起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量,依法保障了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提高司法工作透明度,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
司法公开,是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护的重要环节。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公开原则。在司法改革中,中国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了司法公开制度。
人民法院完善公开审判制度,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20世纪90年代初,人民法院推行以公开审判为重点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除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审理。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规定了程序公开、证据公开、裁判公开的具体内容。同时明确规定,上诉或再审的,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而原审法院没有公开审理的,上级法院应依法发回重审或再审。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允许公民自由参加旁听,允许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如实报道,并在必要时可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现场直播。人民法院结合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还加快了裁判文书的改革,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使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同时公开裁判理由,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人民法院还通过网络等媒体将部分判决书文本向社会公布,方便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行“检务公开”,完善检务公开制度。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其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能、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受案范围、立案标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等,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活动向人民群众宣传。人民检察院还建立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和听证制度,进一步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保公正,促进人权的司法保障。
公安机关全面推行警务公开制度。中国公安机关在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警务公开制度。1999年6月10日,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警务公开既涉及户籍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公安行政执法活动,又涉及到立案、侦查、羁押等刑事执法活动;既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执法依据,又公开法定的职责权限、勤政廉政建设规定以及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公安机关警务公开不仅方便了社会各界的监督,而且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狱务公开和所务公开。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和社会公众公开监狱、劳动教养场所执法依据、程序、相关规定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制约,促进公正司法,维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强了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改革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方式,形成了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加强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人民检察院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开展纠正和清理超期羁押工作。1998年至2002年,对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超期羁押问题,共监督纠正30余万人次。人民检察院改革刑事案件抗诉工作,完善对审判的监督程序和机制。1998年至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1.6万多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1689件;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6万余件(次)。人民检察院加大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力度,重点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不按规定交付执行等情况进行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决定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批准逮捕、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环节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已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工作。
中国司法机关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人民法院通过改革机构设置和工作制度,全面落实立案与审判、审判与执行分立制度,加强内部制约机制;完善审判监督制度,规范再审程序;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建立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行为约束机制;健全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完善办理人大代表对审判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意见的程序。普遍建立警务督察制度,完善执法责任制和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机制,规范公安执法行为。
六、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保障当事人在司法活动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中国政府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律师业有了很大发展。截止2002年底,专职执业律师已达到10万余人,律师事务所已达1万余家。中国有关律师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基本形成体系。
中国司法机关重视发挥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维护人权的作用。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律师可以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接受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律师接受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还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据统计,2002年,全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案件达33.5万余件,其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4.6万余件,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1.8万余件;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0余万件,其中由法院指定辩护的3.6万余件。
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进律师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和完善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职能分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司法部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确定了修改《律师法》的基本思路,修改《律师法》的论证工作正在进行中。同时,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律师结构形式,使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据司法部统计,已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0多个政府部门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已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0多家大型企业开展了公司律师试点。
七、建立特殊人群的人权司法保护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中国法院共建立少年法庭2500多个。
中国司法机关初步建立起少年人权司法保护制度。中国司法机关认真总结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和实施了相互配套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公诉、审判等制度。一是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根据其心理和生理特点给予特殊照顾。二是坚持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制度,保证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行使申请回避、辩护等诉讼权利。三是确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制度,对涉及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有关资料不扩散和传播。四是完善对未成年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保障制度,开庭时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少年法庭应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五是社会调查制度,少年法庭除对犯罪事实、证据调查核实外,还必须对犯罪原因、未成年人成长背景等情况展开调查,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六是寓“教”于“审”,少年法庭结合每个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开展教育,帮助未成年人认清违法犯罪的性质、原因和危害后果,从而达到自我反省、矫正犯罪心理的目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在教育、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并且涌现出一大批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妈妈”尚秀云那样的优秀法官。
(二)改革收容遣送制度。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收容遣送是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一种办法。但是,实践中收容遣送工作出现了一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已从单纯的救济性手段变成了附加行政和社会治安管理功能的强制手段。为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了沿用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禁止使用强制手段,充分体现自愿、救济、帮助的原则,不仅规定了被救助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在救助站基本生活保障等实体权利,而且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程序性义务,以及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是国际社会日益重视的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内容。中国政府把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纳入到社会发展的规划之中,明确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标准、实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几年来,中国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咨询约600余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0余万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97万多人。法律援助受益人不仅有中国公民,还有触犯中国法律接受中国司法机关刑事审判的外国人;越来越多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接受法律援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开展司法救助。2001年和2002年,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有40多万件,减、缓、免交诉讼费近20亿元,切实保障了经济困难群众的诉讼权利。
(五)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帮助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更快地适应回归社会后的生活,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构建和完善了安置帮教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充分发挥社区资源的优势,将安置就业和帮助教育工作落实到社区、街道和乡村。各地切实关心、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减轻他们回归社会后的心理压力和生活压力。各地积极开展政策上的扶持,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教育、技术培训、择业指导、推荐岗位等工作力度,促进了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帮教工作由过去主要依靠政府逐步转变为以社会化、市场化安置为主的新路子。2001年全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为73%,2002年安置率为90%.中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有效保障了这些人的生存权、平等权等基本人权,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八、改革监狱体制和刑罚执行方式,保护在押罪犯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一)推进监狱管理体制改革。近年来,中国重视监狱管理体制改革,保护在押罪犯的合法权益。2003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确定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从财政供给体制、教育改造、监狱规范化运行等方面,保障在押犯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目前,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在黑龙江、上海、江西、湖北、重庆、陕西6个省、直辖市进行。
(二)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和依法被裁定假释的罪犯等,进行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个省、直辖市正在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中国人民正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司法机关正按照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以进一步促进人权的司法保障,不断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