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江东区检察院对应朝阳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查明,1998年1月至2002年9月,被告人应朝阳利用担任宁波宏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X路物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宁波大榭开发区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之便,采用开现金支票从上述四家公司银行账户中提取现金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四家公司资金1296多万元。
2001年11月27日和28日,被告人应朝阳利用担任宁波大榭开发区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之便,采用开转账支票和汇票不入账的方法,开具金额为100万元和(略)元的转账支票和汇票各一份,汇至本市某洗浴休闲中心和杭州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后套取现金占为己有。
案发后,共计价值260余万元人民币的财物被追回,尚有1180余万元人民币无法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