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贪污案作出二审判决,原贵州省民航局旅客服务公司会计党有恒,非法占有公款36万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3月28日,党有恒4次以差旅费的名义,从该公司账户上取出利息款(略).28元。党将其中的44809.28元交出纳保管,其余的11万元于1996年1月29日存入其在银行开立的个人活期账户上。1995年12月25日,党2次将该公司账户上的利息款25万元取出与前述11万元同存一个账户,共计(略).50元。同月22日,其将该账户上的36万余元全部取出后销户,同日将该款在同一银行以自己的名字改存定期半年。案发后,有关部门追回了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对其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