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原贵州省民航局旅客服务公司会计判刑10年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贪污案作出二审判决,原贵州省民航局旅客服务公司会计党有恒,非法占有公款36万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3月28日,党有恒4次以差旅费的名义,从该公司账户上取出利息款(略).28元。党将其中的44809.28元交出纳保管,其余的11万元于1996年1月29日存入其在银行开立的个人活期账户上。1995年12月25日,党2次将该公司账户上的利息款25万元取出与前述11万元同存一个账户,共计(略).50元。同月22日,其将该账户上的36万余元全部取出后销户,同日将该款在同一银行以自己的名字改存定期半年。案发后,有关部门追回了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对其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