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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索中做好地方人大工作
发布日期:2004-10-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必须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从实际情况来看,在人大工作的同志大部分是从党委、政府的领导岗位或职能部门转过来的,思想上、工作上的惯性作用很难一下子消除。因此,做好人大工作要过好“三关”:

  一是正确认识权力,过好权力关。从党委、政府到人大后,最直接的感觉是人大按法律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个人拍板作决定的权力不存在了。因此,很容易受社会上“二线机构,有职无权”等不正确认识的影响,弄不好还可能多少产生点失落感。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掌握着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干部任免权和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这些都是事关全局,事关长远,事关人民当家做主根本地位的大事情、大权力。这些权力掌握的好不好,用的好不好,产生的影响远比处理具体工作大得多。正因为如此,才需要特别慎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集体决定。不这样认识问题,很容易陷进个人得失的小圈子,丧失应有的事业心、责任感,就很难在人大工作岗位上有所作为。

  二是正确认识人大工作,过好工作适应关。人大工作主要是就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并监督执行机关去贯彻执行。由于不直接处理具体事务,很容易给人比较清闲的印象。从过去忙忙碌碌事务缠身的岗位上转到人大来,工作思路不跟着转变,就容易觉得不过是提提建议、敲敲边鼓,多管点、少管点无所谓。要从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去认识人大和人大工作。从事人大工作应该把主要的注意力由研究具体事务转变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保证社会不断进步,国家长治久安上来。这方面人大不是敲边鼓,而是唱主角,有大量工作要干。

  三是正确认识自己,过好个人得失关。目前,由于人大的领导同志多数年龄大些,社会上往往把人大看成是工作上的最后一站。如果领导同志因年龄大些产生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消极思想,觉得过去的工作训人,将来退休还要求人,对“一府两院”监督多了伤人多,因而遇事躲着走,不坚持原则,不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但贻误工作,也会贻误后人。

  做好地方人大工作,还必须积极探索符合人大性质的工作方法。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人大是权力机关,不是“第二政府”。在抓工作上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如同彭真同志讲的:“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这句话说起来比较容易,具体操作起来却并不是那么好办的。像计划、预算这类牵动全局的事比较好办,但有些比较单纯的事算不算重大原则问题?该不该管呢?应以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去衡量。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应强烈的事就应该管,而且要抓住不放,一管到底。比如,前几年我市合同制民警致死人命一案,本是件很单纯的事。但案件的审理久拖不决,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应,就成为事关法律尊严、群众情绪的大问题。我们采用比较强硬的质询手段管了,收到的效果非常好。

  要重规范,克服随意性。人大的性质决定了人大工作对规范化有很高的要求,但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工作的规定不完善、不具体,是我们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法律还没有解决的问题,不应该影响我们去实践、去探索。大多市县没有立法权,但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去实现规范化。在这项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法制统一原则。法律有规定但不具体的,根据法律规定在具体工作环节上作必要的扩展或延伸,提高可操作性;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则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以便在工作中有所遵循。二是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对一时很难界定的问题,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办法。

  如我们制定的重大事项和案件报告制度,就是为制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作准备的。三是对工作中涉及人大的事项要细、要具体,重在规范;对涉及“一府两院”的重在协调,宜粗不宜细,具体怎么落实由他们自己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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