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青海中行)与被告梁某发生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
被告辩称:我不需要什么信用卡。由于原告青海中行施加压力,我妻的工作单位才让我妻在申领表上签字领取了长城信用卡。1999年1月1日,我的身份证和长城信用卡附卡被抢走。信用卡透支都是我离开兰州以后在兰州亚欧商场发生的。长城卡被抢之后我们立即挂失,但没有引起青海中行的高度重视。因此,长城信用卡透支是青海中行失职的结果,不应由我承担责任。再者,长城信用卡的使用规定中有必须凭信用卡和本人有效证件才可以使用长城信用卡消费的规定。别人凭我的身份证持我的卡消费,兰州亚欧商场竟然没有拒绝。青海中行应当让兰州亚欧商场承担透支责任。反诉称,原告青海中行扣了我们的入帐工资。青海中行应当返还我们的工资和赔偿我的误工损失共计2590元。
审判:
审理查明:
1997年10月27日,被告经原告青海中行办理了中国银行分行的长城信用卡。主卡持有人为赵先华。1999年1月1日,梁某身份证和长城信用卡副卡被抢。1月2日,赵先华向青海中行口头挂失。至1月5日,罪犯共计在兰州消费10笔。对这笔信用卡挂失后的透支款,持卡人自动承担了挂失24小时之后的透支款633元。其后,青海中行曾多次催促梁某返还透支款并承担透支款的罚息300.41元,梁某拒绝返还。
判决:
法院认为:
被告梁某之妻赵先华在原告青海中行签字领取了长城信用卡。梁某持卡后多次使用过。这一事实说明,所谓信用卡的办理并非自愿的理由不能成立。信用卡章程应对梁某持卡消费的行为发生效力。
被告梁某所持信用卡被抢后,未及时按照信用卡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书面挂失,挂失截止时应从1月4日起计算。在此日期前的信用卡透支虽非梁某所为,但应由其承担此风险。梁某在向青海中行承担了透支责任后,可以另向商家主张权利。至于梁某提出的反诉,不予采纳。青海中行的诉请有理。
宣判后,梁某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透支责任不应由其承担,被上诉人青海中行应当向商家行使追偿权利;青海中行应返还已扣透支款和赔偿其到兰州抓犯罪分子的误工损失等为由,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青海中行答辩认为,原判正确。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