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10日,B市房管局与该市环保局职工A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把该局位于市X路丰乐商城第一层的商业门面租给A经营,租期三年。B市房管局咬定每年租金为45万元,而A坚持说三年总共45万元,每年应为15万元。据房管局出示的一份双方签字的手写合同看,其第二条首要规定的是“年租金肆拾伍万元整”。而A提供的却是一份打印合同,其第二条赫然打印着“租金肆拾伍万元整”,少了一个“年”字。房管局后来又出示了一份具名为“A”的“关于减免承包费用”的报告,报告称“因为市场疲软,要求每年减租壹拾贰万元整”,落款时间为“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并盖有A私章及蒲圻市(现B市)丰乐商城购物中心公章。B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说:“后来,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同意从1999年起,每年租金(略)元。”同时,该局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于1997年12月份交租金37516元,此款正好是一个月的租金。这些都说明,丰乐商城一层商业门面原合同年租应为45万元。
A认为房管局的合同是后来伪造的,理由是该合同没有盖任何公章。而他手中的合同却盖有蒲圻市房地产管理局公章,应认定是真实的原件。A给记者出示了一份咸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李勇调查原蒲圻市房管局副局长王某的调查笔录复印件。笔录中,王某承认自己是与A签订合同的经手人,合同存档到1998年七八月份时,交易所某副所长认为张在经营中赚了不少钱,便提议房管局在合同中加上一个“年”字。为此,“我想了一个办法,把签订的打印合同手抄了一份,然后我拿着手抄合同对A说,按档案管理规定,合同必须以手稿合同为依托,原手稿合同档案室弄丢了,让他把我这份手稿合同与打印合同校对(注:对照有无不同)一下,他认为两份合同无误之后就签个字。待他签完字之后,我在这份手写合同的‘租金肆拾伍万元整’前的空格上加上了一个‘年’字,变成了‘年租金肆拾伍万元整’。”在笔录复印件上,记者还见每页上签了“王某”的笔迹。
另外,A还说,房管局提供的他所谓上报的减免承包费用的报告也系该局伪造,因为报告上的私章根本就不是他自己的。当记者质疑为何他1997年12月份交的租金37516元恰恰是按一年45万元算的一个月费用时,A这样解释,“当时是按季度交款。”A又透露,1997年9月10日市房管局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未提供丰乐商城《房屋租赁证》,而2002年4月17日B市建设工程监督站开具的《证明》证实,B市房地产管理局丰乐商城工程未在该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及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不管是哪份合同,都应属于无效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与同类商场租赁比较,丰乐商城对面的西湖商场经营面积600平方米,年租金14.6万元;与丰乐商城一墙之隔的丰乐商场经营面积500平方米,年租金18.7万元(承租人不另交税费工资)。这两家商场自身条件优越,都不需投资装修改造房屋及购置营业设施。房管局现在说经营面积700平方米的丰乐商城一层楼年租金45万元显然是天价。再说,这些年过去了,对方提起诉讼,很明显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由此看来,似乎A气壮理直。然而,这起纠纷在一审、二审中,A却都以败诉方出现。但他表示,“不相信找不到真正说理的地方,我将申诉,将官司进行到底。”
双方各执己见,这起纠纷还没有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