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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手势致同学溺亡郑某需赔9万元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学校放假期间,中学生冯某与同学郑某进入靠近珠江的某厂区玩耍,郑某作势要推,冯某后退跌进珠江遇溺身亡。冯某的父母起诉向学校、工厂及郑某的父母索赔。广州市X村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郑某要赔给冯家9万多元。

冯某的父母诉称,事发时其儿子就读某中学初二(10)班。2001年6月29日,儿子冯某于午餐后与同校同学郑某、叶某、原某等经门卫允许,进入某厂厂区。下午4时许,冯某与郑某追逐打闹靠近珠江边,郑某说:“我把你推下去”,并用双手作出推的姿势,冯某因不会游泳急忙后退,不慎跌进珠江遇溺身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28日和6月29日上午,涉案某中学进行考试,考试完后放假至下周二止,学校为此向家长发出了放假通知书,同时告知家长协助做好假期学生的安全教育等工作。29日上午考完试后,冯某约被告郑某等4人离校准备到某工厂附近的珠江边游泳,后来冯某与郑某追逐打闹,当冯某靠近江边约1米时,郑某上前要捉冯某,并作推状吓唬冯某,冯后退时被高出平地少许的岸堤绊倒掉落珠江。郑某见状下水救援,但未能将其救起。

法院认为,郑某对冯某不幸失足坠江死亡应负主要责任。法院还认为,冯某的遇溺死亡是在放假后发生的,学校已尽到教育学生注意安全的义务,而且在放假通知书中已知会家长协助教育好学生不要私自到河涌游泳。冯某遇溺不能归责于学校。某厂属于生产场地而非游乐场所,没有义务必须保障私自跑到江边游玩的冯某的人身安全。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郑某的父母赔偿原告冯锦坤、刘金群损失9173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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