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字过千年会说话”。遇到纠纷到法院打官司更是如此,自古至今,打任何官司讲究的都是“证据”二字,如果没有证据就是当年的包青天在世也审不出个水落石出。本案中,就是因为原告到法官打官司输在一个字据上。本来有理的官司公堂之上给打砸了,你道为何故事还得从头讲起。
租房惹官司
现年37岁家住河南西峡县X乡王女士,是一位很有经商头脑的年轻人,她凭着多年的经商经验,认为在县城的黄金地段租赁房子做生意一定会赚不少钱,为此,经再三考虑和实地考查,于2002年9月1日,准备在县城的农贸市场租赁两间门面房做服装生意。当找到房主赵大华协商时,赵满口答应,房屋可以向王女士租赁,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先交1000元做为定金,就在王女士把定金交给对方后准备装修房子找人加工配套设备时,赵大华又告知王女士房屋不租了,要和王女士终止合同,王女士虽多次又找到赵大华协商,但赵态度果断,把以前王女士交的定金全部退回,说死就是不租了。王女士感到自己被耍了,怎么也想不开,当初双方说的好好的,并立有字据为证,现在怎么说翻脸就翻脸了。为此,王女士想来想去就是咽不下这口气,无奈,王女士于2003年3月25日一纸诉状将赵大华推向了被告席。
证据会说话
庄严的法庭上,王女士理直气壮首先宣某了自己的起诉状,在诉状中诉称:2002年9月1日,我与被告口头约定,租用被告的房屋。双方协商后,我交给被告1000元定金,并找人加工配套设备,又预付定金1200元,就在我为租房做准备时,被告告知我终止租赁。
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我定金2000元,赔偿我为租房的损失1200元并承担诉讼费。为此,王女士还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2年9月1日的1000元房租收到条一支。
2、2002年10月25日定做铁棚400元收条和2002年11月6日货架定金800元的定金条各一支。
原告宣某某,被告则也为自己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首先,我们收取原告的1000元现金后,给原告出具的是“订金”条据,而不是“定金”条据。其次,原告于2002年9月7日电话告知他不租用我们的房屋后,我女儿已于次日将1000元订金退给了原告,因原告称订金条未带在身上而未退给我们条据。后我们去找原告追要条据时,原告推托不给。为此,我们还发生争吵,邻居都知道此事。
再次,我们与原告未形成租赁关系,原告诉称的所谓损失,与我们无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被告也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张某、屈某、冯某、李某的证言材料。
2、被告代理人调查汪某笔录。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其出具的收条上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定”字是原告自己改写的,原告对被告的异议理由认可,可见原告提交的证据1是经其涂改过的,证据已不具有真实性,不真实的证据也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认为其将1000元订金退给原告后,双方口头约定的租房行为已终止,原告在租房终止后又为租房的所谓开支,与本案无关联。被告的异议理由有其提交的证据予以印证。原告虽对被告的反驳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证人与其有矛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的证人均目睹了被告向原告追要收到条而发生纠纷的事实,其中还有目睹被告给原告退付订金的事实,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其证明力明显大于原告的证据的证明力。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予以采信。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将订金1000元退给原告时,原告手中持有的被告出具的收条已经作废,虽然,原告未带收条,暂时未退还被告,但事后原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将收到条退还给被告。然而,原告不仅不退还,还将收到条中的“订”金改为“定”金,持已无法律约束力的收到条,诉请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原告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3日做出如下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承担。
法官说法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把1000元订金退给了原告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收到条是否有效
原告起诉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所依据的是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到条,而该收到条被原告将“订”金改为“定”金后,该收到条的内容已不是被告出具收到条时本意,不具有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而被告提交的反驳证据中的证人,目睹了被告给原告退付1000元订金和向原告索要收到条的事实,均系直接证据,且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被告将订金退给原告后,原告持有的被告出具的收到条对双方当事人已无法律约束力,对原告的诉称理由也无证明力了,为此,该收到条已经无效。
那么,王女士为何本来有理的官司在法庭打输了呢其主要原因就是输在合同的签订不规范上,因为“订金”与“定金”是两个不同概念,其意思表达也就完全不同,在市场经济中离不开经济合同。但签订经济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1、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下的经济合同属无效合同,其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二项应引起特别注意。2、注意合同的规范与完整。许多个体经营者习惯采用口头上的君子协议,而这种君子协议,最易引起争议,应采取书面形式,详细写明合同中的具体事项要求(即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3、重视合同的真实意思。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所以,合同的签定马虎不得,对于字、词、句、条款都要慎重考虑,否则,一但有了纠纷,打起官司而吃亏败诉输官司的就会是你自己,此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原告只所以输了官司,其根本原因就是输在一个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