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因合伙中的债权、债务纠纷,2003年5月,彭某以姚某为被告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姚某给付双方在合伙期间所得利润的一半。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姚某不服A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B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遂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该案发回A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在重审期间,彭某向A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A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同意彭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对二审诉讼费应该由谁负担,该院在裁定书中未做表态。姚某即提出异议,分别找到一、二审法院,要求予以明确。
[分歧]:
对姚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如何处理实践中有四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在准许彭某撤回起诉的裁定中,对二审诉讼费如何负担没有表态,属于遗漏裁定的内容,应由一审法院补充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姚某负担,理由是姚某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就应该由其负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但原告彭某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因此,根据撤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的规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也应当减半收取,故应由姚某承担一半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另一半案件上诉费由二审法院退给姚某。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一审法院补发裁定,裁定补正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彭某负担。
第四种意见认为,二审诉讼费是二审法院收取的,一审法院无权决定发回重审类案件中当事人撤诉情形的二审诉讼费的分担,因此,该二审诉讼费的分担应由二审法院予以明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对发回重审的案件诉讼费如何负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结案方式。它是对案件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对案件案件的胜负、当事人的责任分担,并没有作出实体上的处理。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诉讼费如何负担暂时无法确定,故在发回重审裁定中对二审诉讼费的分担不作表态,只在裁定书中交代一、二审诉讼费的分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的结果来重新确定。
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分担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谁败诉,谁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照责任的大小进行分担。彭某在一审法院重审时撤回起诉,一审法院理应在审查撤诉申请,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时,对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的分担进行明确。虽然,此类案件法院并没有对案件的胜负或当事人责任的大小进行裁决,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均是由启动司法程序一方的案件当事人承担诉讼费。因此,在本案中,彭某理应对自己启动和终止的司法程序承担责任,应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而不应当由被告姚某来承担二审案件的受理费。一审法院在准许彭某撤回起诉的裁定中,对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没有明确,属于对诉讼费用的漏写,故应由一审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对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彭某负担,进行补充裁定。本案二审法院已对上诉案件已经进行了全面的审理,完成了法律规定的二审程序,因此,二审法院应当全额收取诉讼费,故要求二审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的理由亦不能成立。至于一审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一审申请撤诉,一审法院可以对其所收取的诉讼费按照法律的规定减半收取。故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娄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