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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房产,法院判决赔偿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孙新律师
 贾女士(化名)与李先生(化名)于2006年在北京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交往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婚后李先生经常连续数日不回家,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顾,2008年6月,本律师代表贾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李先生却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在未征得贾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位于海淀区某处的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处房产变卖给了他人,并将卖房所得款项存在了自己母亲的名下。庭审开始后,李先生起初不承认夫妻双方在海淀区有房产,但在本律师将从海淀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调取的相关房产档案材料在法庭上出示后,李先生又开始百般抵赖,声称卖房所得的钱都已经用于向其母亲还债,理由是该房产是李先生母亲出钱替夫妻双方所购买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离婚财产来分割。但当本婚姻律师追问李先生有何证据证明自己的陈述时,李先生却拒绝回答。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房产虽然是在双方婚后以李先生个人名义所购买,但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属于李先生个人所有,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为了买房而向其母亲借钱,因此,该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审理时该房产价值180万元。而李先生未征得贾女士的同意,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将卖房款私自存入他人名下的行为侵犯了贾女士的财产权。于是判决:1、双方离婚;2、李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贾女士房产折价款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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