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江苏如皋法院审结一起因架设天线触电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受害者自身疏忽大意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法院判令受害人承担七成责任。
2006年11月18日,徐先生的妻子朱某因孩子上学需要,向朱女士承租位于长江镇原农具厂的房屋,因架设天线的需要,2006年11月24日,朱某请租住于楼下的陈某帮忙,用6米左右的铁管在阳台上架设电视天线杆,不慎触碰前上方10KV高压电线,两人当场触电身亡。徐先生认为朱女士出租的房屋与高压线相距太近,电力公司架设的线路不符合有关规定,致使触电事件发生,于今年4月3日诉至法院,索要各项赔偿近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的触电死亡与朱女士出租房屋不具有因果关系。而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地租房居住已达一周,对房屋前的高压线状况已经知晓,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导致铁管触碰高压线引起触电,应承担主要责任。如皋供电公司在事故发生地架设高压线路早于长江农具厂宿舍楼建设,符合国家有关的规程及标准,但高压线距宿舍楼水平距离较近,供电公司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如皋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总额14.81万元中的30%,计4.44万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东方法眼·沙晓慧万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