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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问题
发布日期:2013-07-15    作者:聂晓东律师
聚众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问题

聚众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参加的犯罪活动,它不像犯罪集团有较严密的组织,但其中也有组织、策划、指挥者,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整体性、一致性起着协调作用。
刑法分则对聚众犯罪有两种规定,一种是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犯罪,如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或交通秩序罪;第二种是首要分子和一般参与人都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如聚众斗殴罪、聚众持械越狱罪等。
1.所有参与聚众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即第317条的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2.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第268条聚众哄抢罪、第290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2条聚众斗殴罪;
3.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第301条聚众淫乱罪;
4.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犯罪,而其他参加者不构成聚众犯罪:如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行为抢走财物或者损毁财物的,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此时,其他参与者可能定妨害公务罪).
聚众犯罪是一哄而起,一哄而散,不存在犯罪的组织性。在聚众犯罪中,有的是所有参加者都构成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有的仅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有的仅首要分子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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