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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聂晓东律师
遗弃罪的认定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
(1)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2)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
(3)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
(4)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
(5)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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