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民间借贷以房产做抵押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3-07-13    作者:聂晓东律师
民间借贷以房产做抵押的注意事项

因社会发展步伐加快,经济交往活动频繁,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常有发生。伴随而来的,因民间借贷发生的纠纷也明显增多。民间借贷经常涉及抵押的问题,而抵押物常常是房产。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标的物,这样就更易引发纠纷。360法网在此提醒您,涉及房产抵押的民间借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以住房作为抵押的,应签定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事人之间如果仅以口头约定或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债权人抵押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签订抵押合同,一但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即便到法院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
2、第三人以自己的所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借款作担保,也应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待抵押登记生效后才能贷款。同时,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也应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这样,才能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债务人的过错而被查封冻结、强制执行。
3、很多民间贷款房屋抵押均以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提供担保,这有可能导致事前的约定,甚至抵押权的不能实现。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六条指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目前,银行纷纷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二住所证明,但对于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来说,操作过程中图省事,导致不能执行到抵押人作为担保债务的房产。
综上,再次提醒民间贷款当事人,办理房产抵押必须提高谨慎,充分考虑债权实现的风险。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