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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交易不成 卖方被判依约双倍返房款
发布日期:2013-07-12    作者:110网律师
一男子将无权处分的房屋卖与他人,买主在交了购房款后,卖主却未能如约提供房屋,为此,买房人将卖房人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游某双倍返还原告林某购房款412000元。
2009年3月19日,原告林某委托其丈夫陈某与被告游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被告将开发商江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面积为140.58平方米商品房一套以总房价206000元价格卖给原告,原告分三次付清了全部房款,同时双方约定同年年底交房。被告收到房款后,并未按约定履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经双方协商于2011年12月9日再次达成协议,约定在2011年12月13日之前一定将房交付给原告,否则按现在房价双倍赔偿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所有的损失。《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仍未将这套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曾于2012年10月26日起诉被告,要求其尽快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但被告根本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更无法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后原告撤回起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2011年12月9日《协议》的约定,双倍返还购房款412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2009年3月19日所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即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确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是该购房合同签订至今已有四年多,合同中所涉及的标的物房屋,被告至今也未取得所有权,同时所有权人江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也不予追认,故该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应按无效合同进行处理。原、被告于2011年12月9日又签订一份协议,应认定为对前面购房协议的补充规定,该协议的内容主要是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履行双倍返还购房款412000元的诉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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