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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租赁房屋时如何防范风险?
发布日期:2013-07-10    作者:110网律师
①建议承租人委托律师对该出租房屋的权属状况做详细调查,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产权人,则应当要求出租人出示产权人同意由其作为代理人出租房屋的授权委托书。
②若出租人出租的是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则应当要求其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以及该房屋的交付使用证明,重点查验该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
③对于出租人出租自行建设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应当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无此证件的,则不要承租该房屋;对于提供了该证件的,也要查验该房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否则,超越规划建设的房屋,也不能承租。
④若出租人出租的是自行建造的临时建筑,则要重视该房屋是否超越建设范围或者使用期限,对于未经批准合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都不要承租。
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9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以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21日起施行)第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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