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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破产申请的提出
发布日期:2013-07-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汇总:破产申请的提出。从考试的知识体系结构和知识点以及近几年司考商经法的命题思路来看,2013年司考商法的重心依然是传统重点,大纲变化主要集中在《证券法》部分,大家要对这些考点注意。主要考查:公司设立中的出资问题、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股权转让规则、股东资格的认定、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伙的后果,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禁转背书的后果、保险利益等等。

F7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法律 敎育 网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F2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关联法条】《破产法解释一》F1、F2、F3、F4

 

破产申请人 条件(破产人具备破产原因) 申请适用的程序 管辖法院
债务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所在地法院(F3)
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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