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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纠纷频发 购买车位可参照“四项注意”
发布日期:2013-07-10    作者:110网律师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家车数量与日俱增,停车问题也成了城市中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其中,关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和收费标准,地面车位的配置、划分和收费等话题更是备受购房者们的关注。

  典型案例:谁是小区车位的主人

  20044月,某房地公司开发一高档住宅小区,市规划局作出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该规划中的小区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停车库。房地产公司在销售住宅时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业主们于2005年入住后发现,开发商以10万元的单价向社会公开出售车库,附近不少商家也前来购买,小区业主停车十分紧张,经常因停车问题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2005年底,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以“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共用设施,应属全体业主共有”为由,起诉房地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判决:地下车库移交业委会

  一审法院认为,市规划局发出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要求被告按标准建设车库,既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又将建设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进行了确定。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共有。此外,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

  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刘广彬律师认为,车库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相关立法滞后,车库产权归属不明;

  在《物权法》出台前,关于车库产权归属问题现存的争论,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车库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应由业主共有,业主不需要另行购买或支付使用小区车库的费用;二是认为小区业主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仅限于地表的使用权,而车库是开发商利用该土地的地下空间投资建造,车库应由开发商所有;三是认为车库的归属问题应由开发商和业主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随着我国《物权法》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第74条规定:明确采用了第三种意见,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后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律师提醒:购买车位“项注意”

  消费者在购买车位、车库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看能否办理产权证

  衡量车位、车库可否销售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若购买的车位、车库不能办理产权证,则说明该车位或车库是不能销售的。

  2、租赁车位有限期20

  租赁车位、车库最长有效期只有20年。《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

  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人防车库禁止买卖

  小区共用场地、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和车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也是禁止买卖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权出售。

  4、买车位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购买车位、车库时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解释,按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条件下,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除自住房以外的东西,当然就不能用于购买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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