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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验资报告以审计结果进行验资和以评估结果进行验资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3-07-08    作者:张立娟律师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进行评估。
验资报告以审计结果进行验资和以评估结果进行验资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 以审计结果进行验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果以评估值调帐,则是结束了旧帐,建立了新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前后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否则视为新设立股份公司,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上市,不适用业绩连续计算。
2、 验资目的不同,以审计结果进行验资,目的是历史记录会计主体持续经营的结果。以评估结果进行验资是确认出资资产的价值。
3、 以审计结果验资和以评估结果验资最终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同。评估结果一般高于审计结果的值。
4、 利弊不同:以审计结果进行验资,争取了时间(可连续计算业绩)但牺牲价值。以评估结果进行验资,保全价值,但需要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三年才可申请上市。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验资的选择:
1、 如果要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即只能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验资依据。
2、 如果没有连续计算业绩的需要,可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进行验资,也可以评估结果进行验资。

有的工商部门要求以评估值进行验资,主要目的是确认出资资产的价值。如果工商部门坚持要评估报告,而评估后净资产数额高于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时,可以与工商部门协商以审计值验资、折股、评估报告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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