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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低价收购来历不明拖拉机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3-07-08    作者:110网律师
7月4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幸火根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2年11月上旬,被告人幸火根接到一自称名叫“董海保”的电话得知其要出售一辆二手农用拖拉机。12月4日上午9时,被告人幸火根和“董海保”联系后,在周富林的陪同下赶至江西省进贤县文港镇,在“董海保”未提供任何凭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幸火根以人民币34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辆不带车斗的奔野484大型四轮农用拖拉机。12月4日晚上8时许,失主葛流芳在南昌县向塘镇江西科技学院对面的一家宾馆附近发现了其在3月2日晚上丢失的奔野484大型四轮农用拖拉机(前轮大后轮小),经鉴定,涉案轮式拖拉机(不含车斗)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392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幸火根对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车辆予以收购,即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幸火根认罪态度较好,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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